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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英文译名Tibet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TREA,简称西藏房协。本会网址: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中国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西藏房协是西藏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修建装饰、中介服务、房地产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全区性的房地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作用,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为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新西藏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拉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五)加强协会网站建设,收集区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市场信息,举办展示、展览、展销活动;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八)发展同区内外同行业民间和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

(九)在政府批准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开展行检行评,配合中房协开展“广厦奖”、“诚信企业”的评审、推荐、表彰活动,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

4、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发放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拒绝补缴的;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四)个人会员理事,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或实践经验,在会员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 ,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等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1/3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贵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3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议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6个月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人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协会负责人 审批后,方可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股权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社团发生违法行为或社团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