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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政策研究、理论研讨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为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是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及房地产估价理论教学研究人员组成的行业学术研究团体,在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制订行业守则和执业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我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在政府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估价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对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进行管理,协调与其他行业性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并执行房地产估价行业守则和工作标准;

2、协助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委托开展房地产估价员协理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注册工作;

3、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更新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会员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4、组织我区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

5、开展与区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开展;

6、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咨询服务、估价报告鉴定、仲裁等活动;

7、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估价机构评估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8、协调房地产估价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9、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及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奖励、发表工作;

10、完成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全区各市、县 (市)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获得国家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房地产评估员岗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行业有造诣和专长的人士,遵守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有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经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在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监督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对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要求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4、优先参加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优先获得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内部资料和优惠购买书刊。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决议;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工作标准;

3、积极参加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反映工作情况和热点难点问趣,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4、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自治区房地产业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

5、完成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工作规则、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由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给予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对撤消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建议由原授予房地产估价资质的部门撤消、降低估价资质或由备案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会员须书面通知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并交回证书。退会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加入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

3、讨论、决定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和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主任委员会议任期三年,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主任委员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选;

6、制定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主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并设秘书处作为主任委员会议办事机构,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任委员会议;

2、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实际设轮值主任,主持任内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协调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3、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为:

1、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转拨的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资助收入;

3、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收入;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各类会议及学术、开展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出版学术刊物、论文评选、及各工作部和秘书处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经费收支严格按国家和我自治区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收支情况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等,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标准进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修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主任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工作规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计及清算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或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由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同意后生效并报相关管理机关备案。